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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导游资格考试《旅游职业道德与政策法规》第四章知识点
第四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颁布《导游人员暂行条例规定》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继《旅行社管理条例》之后第二个旅游行业行政法规,目的是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利,进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导游人员的概念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特征:
第一:导游人员是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第二:导游人员的工作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
第三:导游人员从事导游工作必须由旅行社委派
(1)特定的程序:在我国担任导游工作的人员,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2)特定的委托:导游人员是接受旅行社委派而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接受旅行社委派是“导游人员”概念的主要特征。
(3)特定的工作:导游人员的工作范围主要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导游人员资格证报考条件
导游人员资格证:标志某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表明持证人具备了从事导游业务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以及符合从事导游业务所需要的其他法定条件的凭证。
1、 报考导游人员资格的条件(简答)
第一:学历条件,必须是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第二:身体条件,要求必须身体健康
第三:能力条件,要求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四: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导游资格考试及导游资格证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有条件的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可以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获得导游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自动失效。
导游证
1、导游证得申领程序
导游证:是从事导游工作的执照。是参加导游人员考核并取得导游资格证后,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办理导游证。取得导游资格证的人员办理导游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必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人员,必须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导游资格证后,在一个旅行社实习期满至少3个月以上,经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服公司登记注册,持证明材料,方可向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办理导游证。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临时导游证
具有特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然未取得导游证,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有旅行社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临时导游证与正式导游证的区别:(简答)
正式导游证:是从事导游工作的执照。是参加导游人员考核并取得导游资格证后,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办理导游证。
临时导游证: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因旅行社需要而向主管部门申请的导游证。
第一:获得证书的途径不同
第二:有效期不同,导游证有效期为3年 可以申请延长,临时导游证时间为3个月,不得延长
第三:语种要求不同,导游证对语言没有特殊要求,而临时导游证只适用于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
3、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第一: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第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
第三:受过刑法处罚的人员,过失性犯罪的除外
第四:被吊销导游证的人员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导游人员的义务:指导游人员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人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1、 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义务
2、 佩戴导游证的义务
3、 必须经旅行社委派的义务(违规处罚1000~30000罚款)
4、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义务
5、 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6、 严格遵守接待计划的义务
7、 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务安全义务
8、 不能从旅游者身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义务
导游人员的类别
(1)导游人员按业务范围可划分为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员、地方陪同导游员和定点导游员。
(2)导游人员按归属关系可划分为旅行社导游员和社会导游员。
(3)导游人员按导游使用的语言可划分为中文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
(4)导游人员按技术等级可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导游员。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
(1)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2)应当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
(3)考试合格的,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4)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3年内未从业,资格证自动失效。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1、 人身权利和自由
第一:生命权第二:人格尊严权 第三:人生自由权
2、 社会经济权利
第一:私人财产所有权第二:劳动权 第三:休息权
3、 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第一: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第二: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三: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第四: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4、 诉权
是权力主体向国家机关请求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导游人员的记分和年审管理
一、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
1. 管理机构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规定
2. 记分和扣分方法
导游人员的记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实施办法》分别规定了,一次扣除10分、8分、6分、4分、2分五个等级的扣分办法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1)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2) 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 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 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业导游业务的
6)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1)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2)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3)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4)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5) 未经旅行社委派四字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1)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2)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消费的
3)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4) 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5) 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6)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1) 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2) 无辜不随团活动的
3)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记分卡的
4) 不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1)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2) 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3) 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
4)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5) 仪表、着装不整齐的
6) 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7) 分值扣完后的处理
《实施办法》规定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
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于10日内通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人员,可执旅游执法单位出具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