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旅游投诉案例分析:如何计算导游失职的赔偿?”供广大考生参考,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旅游投诉案例分析:如何计算导游失职的赔偿?
案情介绍:
2000年8月,广东游客何先生及朋友二人参加了武汉某国内旅行社组织的“长江三峡四日游”的散客旅游。旅行社报价880元,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景点第一门票及游览期间景点导游服务等。何先生要求在奉节和宜昌分别入住夔州宾馆和葛洲坝宾馆,并且由武汉组团社委派导游,负责其二人三峡沿线各旅游景点的全程导游服务。旅行社因此加收了住宿费600元和导游费用300元。然而,在旅游过程中,该社导游张小姐态度冷淡,对三峡许多景点不作讲解,也不说明上、下船时间等注意事项。从奉节返程开始,导游就不见踪影,何先生在宜昌下船后,自行乘车回汉。何先生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服务质量低劣,中途抛弃客人为由,向质监所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其全部旅游费用,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投诉方旅行社的辩解:旅行社对游客在旅游途中因导游服务质量不达标而引起的旅程不愉快深表遗憾。旅行社已为游客安排了合理的旅游行程及舒适的酒店住宿,并支付交通、景点、住宿等相关费用,游客所付的300元导游费用包括导游的车费220元和服务费80元,因此不应退还所有旅游费用,而仅退还返汉车费和服务费。
处理结果:
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相关损失。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九条:“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质监所裁定,退还投诉人返汉车费每人 120元,赔偿违约金每人399元。导游张某,在带团过程中将游客置之不理,缺乏职业道德,严重损害了我省旅游形象,质监所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给予其警告并暂扣导游证三个月的处罚。
行家点评:
导游人员的行为代表着旅行社的形象,其职责是履行所属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旅游合同。所以导游人员有义务,有责任维护旅游者的利益,尽职尽责地为旅游者安排好旅游线路、游览行程,提供高质量的导游服务。导游人员工作过程中因失职、违反行业规定造成旅游者的损害,首先由其聘用单位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于导游人员因工作无关的行为造成旅游者的损失,应由导游人员直接对旅游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